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56號
TCDV,107,補,2356,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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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56號
原   告 張虹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木劉培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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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