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56號
原 告 張虹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木、劉培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