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37號
TCDV,107,補,2337,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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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   告 龍彩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慶德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72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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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