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 告 龍彩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慶德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72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