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28號
TCDV,107,補,2328,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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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洪鎂黛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之
記載為新臺幣5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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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