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洪鎂黛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之
記載為新臺幣5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