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23號
TCDV,107,補,2323,201812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陳裕豐 

      陳天松 

被   告 陳季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506元(
  32459+3000+11549+14233+5520+380745=447506),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