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8號
NTDV,89,訴,448,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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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甲○○
        己○○
        戊○○○○○○
        乙○○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何清良即林中林汽車旅館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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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