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1號
原 告 張萬春即允勝廣告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面東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5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