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00號
TCDV,107,補,2300,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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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2,577 元,應繳
   裁判費37,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6,7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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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