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2,577 元,應繳
裁判費37,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6,7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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