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郁青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29409號),惟被告邱郁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
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