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0號
原 告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56,0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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