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林文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資凱
被 告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出租人對
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
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29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含土地)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
付租金新臺幣(下同)63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
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75,000元。原告復於107年12月4日
具狀陳明所請求返還之土地,係指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共946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加計原告請求積欠租金數額後
核定之,而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依上開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計算式
系爭房屋價額1,830,1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價額:107
年度課稅現值,住家92,100元+非住家1,738,000元=1,830
,100元);系爭土地價額26,961,000元(計算式:107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面積946平方公尺=26,
961,000元);積欠租金635,000元;1,830,100+26,961,000
元+635,000元=29,42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984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270,98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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