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廖新為
原告對被告自立建設有限公司、邱瑞峰提起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
在事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