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68號
TCDV,107,補,2268,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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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廖新為 



原告對被告自立建設有限公司邱瑞峰提起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
在事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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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立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