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線安設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01號
TCDV,107,補,2201,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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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原   告 余玫真 



被   告 石學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一、二部分,請求之目的同一,且請求與人格
  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
  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
  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最高法院83年
  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參照)。經本院前命原告陳報此部分訴
  訟標的之價額,原告具狀表示無法查報,則因此部分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
  價額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
 ㈡原告訴之聲明㈢部分請求被告移除樹木並返還占用土地,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200 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
  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7 年1 月公告現值24,600元/ 平
  方公尺×占用面積12平方公尺=295,200 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5,200 元(計算式:1,
  650,000 +295,200 =1,94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305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0,305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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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