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82號
TCDV,107,補,2182,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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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王輝明 
      王仲平 
      王沼瀛 
      邱王瓊娥
      王碧枝 
      王睢鳩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 


被   告 李琪鈴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第一項,依據民法第7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據原告提出
  民事陳報狀表示,聲明第一項之物品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
  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定之。另聲明第二項依據繼承及合夥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被告與王文禮間共同經
  營之瑞記古玩坊合夥財產,其聲明非因親屬身分關係而為主
  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原告於民事陳報狀表示,合夥財產
  由被告占有,實際價值無從知悉,亦未陳報因清算可得之利
  益為何,亦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亦以165萬元定之。
三、原告上開二項聲明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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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