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林榮村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
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
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
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林金立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狀內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