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96號
TCDV,107,簡上,296,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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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陳維崇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上訴人  黃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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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