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54號
TCDV,107,消債補,254,20181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家綾即葉筱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g2;
附表:
┌───────────────────────────┐
│1.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 │
│ 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2.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起迄 │
│ 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
│ 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 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3.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 │
│ 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
│5.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6.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7.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2月起迄 │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8.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