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46號
TCDV,107,消債補,246,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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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宜驊即郭朝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宜驊即郭朝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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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5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
│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 │
│ 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
│ 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 │
│ 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 │
│ 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
│ 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
│ 複提出)。 │
├───────────────────────────┤
│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
│ 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八、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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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