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星驊即王曉華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及第二項第一行關於「更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清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依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