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7年度,81號
TCDV,107,家繼簡,81,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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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徐來弟
被   告 黃珠清
      黃珠宗
      黃淑惠
      黃淑華

      黃珠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黃啟明所遺遺產(暨其法定孳息) ,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黃珠麟積欠原告款項新臺幣(下同)1,480,179萬元 ,及利息與違約金,尚未清償,業經原告取得鈞院核發之97 年度執未字第652號債權憑證。而被繼承人黃啟明於105年12 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均為被繼承人 黃啟明之子女,為渠之共同繼承人,法定應繼分比例詳如附 表二所示。
㈡被告黃珠麟就上開繼承所得遺產,雖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 登記,但伊等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使原告債權得以受 償,乃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上開 遺產。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遺產 部分,分割由被告繼續保持分別共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遺產部分,採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被告依應繼分比例分 配。
㈢綜上,爰聲明: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黃啟明所遺遺產, 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上所述。
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同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債 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為證,而 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宜蘭縣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7日宜地壹字第1070005 300號函暨所附繼承登記申請書等資料、107年5月11日宜地 壹字第10700004201號函暨所附繼承登記申請書等資料、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6日保結投字第 1070014759號函暨檢送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國泰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國泰金控字第1070900017號 函在卷可稽。基上等情,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遺產部 分,因無法原物分割,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自不宜 採由被告繼續保持分別共有之分割方式分割,而應採變賣分 割為適當。變賣所得之價金,應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遺產部分, 因可原物分割,故應採原物分割由被告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單獨取得之方式分割。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 地位,代位被告黃珠麟請求分割上開遺產,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所示。
㈣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 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 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啟明遺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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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或│ 分割方法 │ 備註說明 │
│ │項目│ │股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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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宜蘭縣礁溪鄉玉│5/20 │變賣分割,變賣│ │
│ │ │石段101地號( │ │所得價金由被告│ │
│ │ │面積622.39平方│ │各依如附表二所│ │
│ │ │公尺) │ │示之應繼分比例│ │
│ │ │ │ │,單獨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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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國泰金融控股股│35 │原物分割由被告│ │
│ │ │份有限公司股份│ │各依如附表二所│ │
│ │ │ │ │示之應繼分比例│ │
│ │ │ │ │,單獨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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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
│姓 名 │應繼分│
├────┼───┤
黃珠清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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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珠宗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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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惠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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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華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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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珠麟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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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