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陳富國
梁麗秀
陳麗珍
陳芊雅
陳寶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繼承人陳栢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栢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為分別共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肆、二、應更正為「則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栢林之上開遺產,自屬有據。」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