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296號
TCDV,107,家救,296,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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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藍清照  臺中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藍佐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即本院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22號),因聲請人生活困 難,目前無資力亦無存款,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
㈠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資料 所示,聲請人名下無僅有公同共有之田賦1筆,財產總額為 331,680元,而給付總額為0元,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可 採信。
㈡又經審閱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22號給付扶養費卷證資 料,可見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造所提給付扶養費事件尚非不 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 起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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