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黃鴻隆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天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天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稅務查核尚未完成,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備查, 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5月31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