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045號
TCDV,107,司聲,204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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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代 理 人 吳銘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存者,依提存法第17條、18條之規定,可分為「清償提 存」及「擔保提存」二種,前者係指提存人因與受取人間私 法上法律關係,為清償積欠受取人之債務或返還應給付受取 人之金額所為之提存行為,後者則係指出於諸如假扣押、假 處分、假執行或停止執行等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之情形所為 之提存行為。次按,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 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 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 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 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提存法第21條定有明文。又法 院得以裁定方式,依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者,僅限於「 擔保提存」之情形,且須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要件。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申請相對人驗收完畢,相對 人工務單位王國順先生確認聲請人已自行拆除完成,已拆除 面積超過提存面積,但相對人業務單位聲請提存金大於拆除 面積為理由拒發同意書予聲請人提領,事實上執行處已經執 行完畢,本件業已執行終結,並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本院 執行處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及地政成果圖為證,依法供擔保 原因及提存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通 知書影本所示,聲請人為提存物受取權人,提存原因為『1.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辦理。2.提存物受取人位於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潭子區973-1、973-3 地號)」內之應領建築改良物救濟金已逾領取期限,且屢經 通知仍未前來領取,故辦理提存。』,並註明本件為清償提 存-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為『受取



權人應將本重劃區內座落於安和段973-1、973-3地號地上物 之建築改良物全部搬離,由本重劃會出具「領取建築改良物 拆遷補償費同意書」,始得領取。』,是本件並非擔保提存 之情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依上開提存法規定, 由聲請人提出已具備上開提存通知書所示有權領取提存物之 證明文件,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非屬法院依聲請 得以裁定方式返還提存物,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 提存物,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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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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