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016號
TCDV,107,司聲,201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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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陳世恒即永三立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陸發有限公司劉兆禾間聲請返還擔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 字第966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85,000元為擔保,以本 院98年度存字第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應供擔保 之原因已消滅,且聲請人已撤回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 結,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 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聲請人陳世恒即永三 立工業社聲請返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40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 ,惟查聲請人並非提存人陳鍾素珍即永三立工業社,亦非提 存人之繼承人,前開擔保金之提存人為第三人陳鍾素珍即永 三立工業社,應由陳鍾素珍聲請返還。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本件擔保金,顯非適格之當事人,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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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陸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