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鄭明裕
上列聲請人因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清算人,依法應於 6 個月內清算完,惟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 3個月,致 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8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5月31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