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857號
TCDV,107,司票,8857,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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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57號
聲 請 人 薛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金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金額內容新臺幣貳拾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以上補正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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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