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57號聲 請 人 薛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金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聲請金額內容新臺幣貳拾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以上補正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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