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20號
聲 請 人 柯卉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晚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5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趙志祥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是,請具狀補正其住所
地址為何。
㈢確認聲請5張本票金額為何。(聲請狀記載已追還17萬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