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766號
TCDV,107,司票,8766,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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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66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銘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並補其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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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