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764號
TCDV,107,司票,8764,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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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64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鉛坤賴俊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賴鉛坤賴俊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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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