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63號
聲 請 人 林振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信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三張本票提示日為106年9月27日是否有誤?(因三張本
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
提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