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751號
TCDV,107,司票,8751,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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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51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財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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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