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713號
TCDV,107,司票,8713,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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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3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瑤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補正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
   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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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