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712號
TCDV,107,司票,8712,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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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2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義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黃義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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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