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689號
TCDV,107,司票,8689,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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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689號
聲 請 人 賴健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宥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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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