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65號
NTDV,89,訴,265,20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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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丙○○
        戊○○
        丁○○
        乙○○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六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秋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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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