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丙○○
戊○○
丁○○
乙○○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六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秋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