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573號
TCDV,107,司票,857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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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573號
聲 請 人 林慧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籐、李景隆李榮芳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余籐」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本票上「佘
  籐」姓名不符】
三、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各相對人之請求金額各為
  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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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