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569號聲 請 人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年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