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71號聲 請 人 陳壬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宥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本票原本(因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提出相對人蔡宥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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