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471號
TCDV,107,司票,8471,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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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71號
聲 請 人 陳壬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宥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因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提出相對人蔡宥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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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