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436號
TCDV,107,司票,8436,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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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鼎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保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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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