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130號聲 請 人 林麗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祥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回答有或無即可,無庸附理由 或證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