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130號
TCDV,107,司票,8130,201812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130號
聲 請 人 林麗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祥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回答有或無即可,無庸附理由
  或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