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11號
TCDV,107,司拍,511,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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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林珈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蘇秀甘

債 務 人 曾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3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墊款、委任保證。
(五)清償日期:民國100年6月24日。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計算。
(八)違約金:約定以新台幣肆拾萬元正為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賠償金新台 幣陸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曾蘇秀甘曾燕玉,債務額比 例:全部。
(十一)流抵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 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嗣相對人於民國100年間向聲請人借款2,743,000元,清償 日期為民國100年6月2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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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沙鹿區 │ 中清 │ │ 337 │ 134.75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82 │臺中市沙鹿區中│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50.31 │ │ 全部 │
│ │ │清段337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 │二層:62.31 │ │ │
│ │ │ │ 造 │合計:112.62 │ │ │
│ │ ├───────┤層 數:2層 │ │ │ │
│ │ │臺中市沙鹿區中│ │ │ │ │
│ │ │航路一段335巷2│ │ │ │ │
│ │ │號 │ │ │ │ │
├─┴──┴───────┴────────┴──────┴─────┴────┤
│共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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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