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7年度,31號
TCDV,107,司家聲,31,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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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朝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朝霖 

      賴宏仁 

      賴松滄 

      陳賴昭 

      賴俊杰 

      賴俊澤 

      賴瓊容 


      賴昱錦 

      賴銘堃 

      賴銘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朝霖賴宏仁賴松滄陳賴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賴俊杰賴俊澤賴瓊容賴昱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銘堃賴銘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因分割遺產事件,經本 院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 賴朝霖賴宏仁賴松滄陳賴昭各負擔1/7,被告賴俊杰賴俊澤賴瓊容賴昱錦各負擔1/28,被告賴銘堃、賴銘 相各負擔1/14,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359元(計算式:﹝土地及 建物總價額12,679,516元﹞×原告應繼份1/7),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是被 告賴朝霖賴宏仁賴松滄陳賴昭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各為 2,717元(計算式:19,018元×1/7,元以下4捨5入)、被告 賴俊杰賴俊澤賴瓊容賴昱錦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各為67 9元(計算式:19,018元×1/28,元以下4捨5入),被告賴 銘堃、賴銘相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各為1,358元(計算式:19, 018元×1/14,元以下4捨5入),並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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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