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7年度,197號
TCDV,107,司家他,197,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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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97號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楊順森 

      楊樹偉 

      楊政展 

      楊政浩 

      楊崇政 


      楊坤竺 

上列受裁定人與原告即上訴人陳勵中即陳樹火間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
字第64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之效力。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 ,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經准予訴訟 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111條及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 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裁定人即被告即被上訴人(下稱受裁定人)與原告 即上訴人陳勵中即陳樹火(下稱原告)間分割遺產事件,經 本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並聲 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5 號准予訴訟救助,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家 上字第64號判決原告勝訴,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受裁定人連



帶負擔,業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 無訛。
三、經查,原告於第二審上訴請求㈠原判決廢棄,及㈡被上訴人 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5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六分之三)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250元( 計算式:17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500元×3/6 ),因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 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369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因訴訟救 助暫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為24,369元,應由受裁定人連帶負 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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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