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紀志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
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景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
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