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謝彩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
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
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
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
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