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82號
債 權 人 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焦雲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應為何(因請求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不符)?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聲
請狀之姓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