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270號
TCDV,107,司促,35270,2018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
債 權 人 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海漢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請求標的中「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捌萬
   捌仟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16,608元
   未合)。
  ㈡確認漢宗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補陳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住址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漢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