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
債 權 人 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海、漢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請求標的中「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捌萬
捌仟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16,608元
未合)。
㈡確認漢宗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補陳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住址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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