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徐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參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慧琳於民國93年5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5424-6213-4000-8606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4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28,97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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