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848號
TCDV,107,司促,34848,20181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