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784號
TCDV,107,司促,34784,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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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譯勻即張祥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譯勻即張祥芝於85年11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
  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5,727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47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譯勻即張│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50000│祥芝   │11月19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張譯勻即張│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9220│祥芝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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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